仇明阳律师,岳阳汨罗市人,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取得从业资格以来,陆续办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也办理过多起离婚、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各类民事案件。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严谨负责的职业态度,秉承“受人之托,... 详细>>
律师姓名:仇明阳律师
手机号码:15243637115
邮箱地址:542733925@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2010196895
执业律所: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国际广场一栋五楼
一、什么是定金合同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定金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1、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定金和订金、保证金及押金存在区别,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订金、保证金和押金是否具有担保的性质,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来综合判定。如果订金、保证金和押金未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那么在一方交付完定金后,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反悔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则所交付的定金不能要求另一方返还;而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反悔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合同纠纷能否反诉
定金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后,另一方作为被告如果认为原告的起诉请求或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直接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可。但是,如果被告方还认为是实际是原告的原因造成违约并造成损失,则被告方可以提出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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