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明阳律师,岳阳汨罗市人,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取得从业资格以来,陆续办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也办理过多起离婚、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各类民事案件。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严谨负责的职业态度,秉承“受人之托,... 详细>>
律师姓名:仇明阳律师
手机号码:15243637115
邮箱地址:542733925@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2010196895
执业律所: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国际广场一栋五楼
一、共同侵权责任相关案例
2009年张某驾驶登记小型客车带乘员谢某,行驶时追尾撞到同方向在前,由王某驾驶的货车尾部致张某本人重伤,谢某重伤。嗣后,经交警认定张某因酒后驾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因驾驶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谢某以张某、王某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其当场重伤,应构成共同侵权为由,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过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事故认定书仅是对张某、王某两者之间的侵权责任划分,但张某与王某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谢某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本案为两车相撞乘员受伤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各地、各个不同的法院的判决均不相同,有判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判承担按份责任的。司法实践中不统一,甚至混乱的根本原因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共同侵权的规定不明确所造成的。
二、共同侵权的定义
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只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究竟意思共同,还是行为共同,并未明确。因而,长期以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须以数个侵权人存在共同故意为前提,没有共同的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当然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完全排除在共同侵权之外,实务中比较容易操作,但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利,因为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是侵权人之间内在的心里活动,让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共同故意实在太难,甚至不可能,所以主观说备受批评。客观说强调,只要数个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共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论各侵权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均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观说无疑对受害人的保护十分有利,但往往要加重部份侵权人的责任,有失公平价值观。
为此,《解释》为弥补法律空白,在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首次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下来,分三种情形:一是共同故意,二是共同过失,三是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在充分肯定了主观说的基础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单独侵权,即“多因一果”,承担按份责任。但审判实践中,对于前两种情形的认定并不难把握,而对于具体案件中区分数个侵权行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即属于共同侵权还是“多因一果”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
笔者通过近几年的审判实践,认为区分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因果关系的种类不同。直接结合中,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种类是相同的,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而间接结合中,因果关系的种类是不同的,其中只有一个或一部份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它行为只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因果关系的性质不同。直接结合中,因果关系的性质相同,各侵权行为违反的都是同一义务。而间接结合,因果关系的性质一般是不同的,各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是不同的。
(三)竟合方式不同。无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损害结果都是同一的,表现为一种竟合,但直接结合表现为原因竟合,而间接结合表现为行为竟合。
(四)损害结果是否可分。直接结合中,各侵权行为凝结为一个加害整体,产生的损害后果无法区分;而间接结合中,各侵权行为只是偶然结合,产生的损害后果是可以分割的。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243637115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国际广场一栋五楼
Copyright © 2020 www.yylawyers.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