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明阳律师,岳阳汨罗市人,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取得从业资格以来,陆续办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也办理过多起离婚、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各类民事案件。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严谨负责的职业态度,秉承“受人之托,... 详细>>
律师姓名:仇明阳律师
手机号码:15243637115
邮箱地址:542733925@qq.com
执业证号:14306202010196895
执业律所: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国际广场一栋五楼
【案情】
2013年8月,任某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厂房建设,月利率0.96%,借期两年,黄某用自己所有的一套单价独院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两年。2014年8月,任某借新还旧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及担保责任沿用原来的借款合同,黄某不知情。贷款到期后,任某未偿还。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偿还贷款100万元及利息,黄某以自己所有的一套单家独院作价为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分歧】
关于黄某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仍需承担担保责任。黄某原先的保证期限为两年,任某借新还旧并未加重黄某的担保责任,且在担保期限内,因此,黄某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主合同变更,黄某并不知情,因此黄某的担保责任免除。黄某的担保责任为2013年8月任某所贷的100万元及利息,这些款项已经在2014年8月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故黄某的担保责任自动终止。况且,任某借新还旧无疑加重了黄某对担保风险的认识,黄某对任某借新还旧的行为并不知情。因此,黄某的担保责任免除。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
抵押是担保的法定方式之一。在以第三人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效果等方面与保证担保相似。借款关系双方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是担保人判断担保风险考虑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抵押担保而言,主债务双方在以资产投资为贷款用途而设定担保后,又以借新还旧的事实用途发放并收回贷款,会改变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加重其担保责任,对担保人不公平。任某2014年8月借新还旧的贷款无疑加重了黄某的担保风险,黄某不知道也未同意,黄某的担保责任在任某偿还了2013年8月贷款100万元后自动免除。因此,黄某不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免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243637115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国际广场一栋五楼
Copyright © 2020 www.yylawyers.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